编辑: GXB156399820 | 2016-02-11 |
(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32.96元;
处罚款人民币65000元整. , 正常履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4日 1福州(公示或上报112件) ,
8 , 鼓市场监管罚字〔2019〕008号 , 福州市鼓楼区水记餐饮店无证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案 , 福州市鼓楼区水记餐饮店 , 92350102MA327FX11H , 林贵水 ,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日取得营业执照,为尽快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盈利,其于2018年11月17日开始在只办理了《营业执照》且已于2018年11月13日到鼓楼行政服务中心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其店长找人办理了一份标示有 经营者名称:福州市鼓楼区天粥餐饮店 、 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2MA3X6W5H3R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贵水 、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张军、刘建新 、 签发人:郑智勇 等信息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使用伪造的许可证用于从事网络订餐服务. ,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处以罚款2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9345.74元;
, 正常履行,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