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6-10-19 |
,,
21.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其中国家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方米2.0元,省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方米1.8元,市、县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方米1.5元,其他区域每平方米0.5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
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依据冀发[2012]19号文件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下限制,凡国家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照下限执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依据冀发[2012]19号文件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下限制,凡国家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照下限执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对小微企业地方收入部分免征 ,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冀价行费[2014]32号,冀政办[2009]5号,冀财税[2015]34号 ,,
八 , 农业 , 22.检疫费 ,,
,,
, ,,
(1)国内植物检疫费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备注: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45%、0.50%和0.60%,分别降为0.40%,0.45%和0.55%;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0.30%、0.35%和0.45%,分别降为0.25%,0.30%和0.40%.)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1992]价费字452号,冀农植保字[1993]第4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 ,,
,,
(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 暂停征收.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综[2008]78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冀价行费[2004]7号,冀价行费[2011]35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财税[2015]102号 ,,
,,
23.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 ,,
,,
, ,,
(1)农药登记费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对小微企业地方收入部分免征 , 计价格[2001]523号,财综[2011]9号,冀财税[2015]34号 ,,
,,
(2)新兽药审批费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992]价费字452号,冀价涉费字[1993]第63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 ,,
,,
(3)《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992]价费字452号,冀价涉费字[1993]第63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 ,,
,,
(4)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对小微企业免征 , [1992]价费字452号,冀价涉费字[1993]第63号,财税[2014]101号,冀财综〔201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