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8-01
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中介服务清单

一、保留事项(19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的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产品质量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具有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资质认定验收证书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 政府指导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关于明确我市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蚌价〔2014〕40号) , 行政机关 ,

2 , 产品质量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具有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资质认定验收证书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 政府指导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4号)《关于明确我市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蚌价〔2014〕40号) , 行政机关 ,

3 , 计量器具检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六)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和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 政府指导价.《关于明确我市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蚌价〔2014〕39号) , 行政机关 ,

4 , 计量器具检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迁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二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三)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印、证标记;

(四)使用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第四十条: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后重新启用,经检定不合格的,依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后,未经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考核、批准、擅自启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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