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30 |
1 ,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
1.
《计量法》第十四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0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 省质监局 ,,
企业、事业单位 , ,
2 , 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8项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证书核发,实施机关:质检总局.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57项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省质监局 ,,
企业、事业单位 , 下放(委托设区市) ,
3 ,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含3个子项) , 1.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D级压力容器,GB类、GC
2、GC
3、GD2级压力管道)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7号)将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下放省局实施.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第五条设计许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压力容器A级、C级和SAD级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D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压力管道GA类、GC
1、GD1级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GB类、GC
2、GC
3、GD2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设计单位同时含有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的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 省质监局 ,,
企业、事业单位 , ,
3 ,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含3个子项) , 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D级锅炉;
D级压力容器;
B级压力管道元件;
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
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7号)将 (1)D级锅炉;
(2)D级压力容器;
(3)B级压力管道元件;
(4)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5)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
(6)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的制造单位资格许可下放省局实施. , 省质监局 ,,
企业 , ,
3 ,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含3个子项) ,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锅炉;
压力容器;
电梯;
起重机械;
大型游乐设施;
GB类、GC类的GC
2、GC3级、GD类的GD2级压力管道)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4.《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7号)将 (1)锅炉;
(2)压力容器;
(3)电梯;
(4)起重机械;
(5)大型游乐设施 的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下放省局实施.5.《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3001-2009)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GA类[含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甲级)]、GCl级和GDl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级别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6.《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80项特种设备改造单位许可,审批部门:质检总局,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省质监局 ,,
企业 , ,
4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 省质监局 ,,
企业 , ,
5 ,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含2个子项) , 1.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7号)将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下放省局实施.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58项气瓶检测机构核准,实施机关:质检总局.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省质监局 ,,
企业、事业单位 , ,
5 ,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含2个子项) , 2.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二号修改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6号)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颁发核准证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颁发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