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7-10-18 |
七、二十五条.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67项.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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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4.现场核查责任:指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条件要求进行现场实地核查.5.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准运证及出具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予以公开;
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6.送达责任: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单位到办事窗口领取证件.通过网上办理的,申请单位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7.后续监管责任: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审批信息,接受公众投诉;
按照相关规定,对许可事项进行后续监管.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一、问责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3.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0769-22012523. , 行政许可 ,
3 ,
77401454530101108000441900 ,,
7740145453010110800244190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
七、二十五条.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67项.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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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4.现场核查责任:指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条件要求进行现场实地核查.5.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准运证及出具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予以公开;
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6.送达责任: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单位到办事窗口领取证件.通过网上办理的,申请单位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7.后续监管责任: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审批信息,接受公众投诉;
按照相关规定,对许可事项进行后续监管.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一、问责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3.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0769-22012523. , 行政许可 ,
3 ,
77401454530101108000441900 ,,
7740145453010110800344190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延期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
七、二十五条.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67项. , 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