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7-12-03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 , 区农林局 , 无 , 1.需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经营的单位;

2.需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经营的个人 ,

6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1.《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条第一款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补充)《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动物饲养场、贮存场所、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受监督检查. , 区农林局 , 无 , 1.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的单位;

2.需办理《动物防疫证条件合格证》经营的个人 ,

7 ,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区农林局 , 无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检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所有人. ,

8 , 福建省动物、动物产品准调证明核发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在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期间,需从县境外调入与该类动物疫病传播相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调运人应当事先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调入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准调证明后方可调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出具准调证明.不予批准的,必须说明理由. , 区农林局 , 无 , 1.须从区境外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

2.须从区境外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个人 ,

9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新品种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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