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7-12-25 |
, 四塘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类,共77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构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1 , 行政许可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第三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四塘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负责实施) , 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
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
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4.送达环节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
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
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