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8-06-13 |
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