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8-07-21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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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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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一:行政审批(共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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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1 ,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含3个子项) ,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5.《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 南靖县经信局 , 无 , 外商投资个人或企业 , ,,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 1.《外资企业法》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发[1983]148号)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第十九条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 南靖县经信局 , 无 , 外商投资个人或企业 , ,,

3.外商投资企业解散 ,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百零二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3.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一)合作期限届满;

(二)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三)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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