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8-09-08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科室) , 执法依据 ,,
,,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项目 , 子项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1900-A-00101-14042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长治县环境保护局 , 环评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登记表15日,报告表30日,报告书60日 , 登记表当日,报告表30日,报告书60日 , 不收费 , 1900-A-00102-14042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2.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批 , 行政许可 , 长治县环境保护局 , 环评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登记表15日,报告表30日,报告书60日 , 登记表当日,报告表30日,报告书60日 , 不收费 , 1900-A-00200-140421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长治县环境保护局 , 大气管理股 , 【地方性法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做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部委规章】《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20日 , 7日 , 不收费 , 1900-B-00100-14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