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8-11-22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0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第四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蕉城分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核转报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审核转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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