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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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防关缉违字〔2019〕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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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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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广西防城港市龙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超期变更海关注册登记内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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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广西防城港市龙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志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355860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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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广西防城港市龙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是在防城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2018年10月18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法定代表人由彭裕杰变更为杨志身.
当事人在法定代表人变更生效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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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广西防城港市龙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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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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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上述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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