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07-31 |
单位: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章) 序号 , 类别或权力名称 , 数量 一 , 行政审批 , 共3项
1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2 , 计量标准器核准 ,
3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二 , 行政处罚 ,
1 , 对未取得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共262项
2 ,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3 ,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验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4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
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
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5 ,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6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7 ,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8 , 对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9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
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10 ,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
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封存计量器具的处罚 ,
11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
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12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13 , 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
14 ,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15 , 对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16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17 , 对获得授权的单位,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
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
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
18 , 对未经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
19 , 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20 , 对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21 , 对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 ,
22 , 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
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处罚 ,
23 , 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24 , 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用于计量检测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25 , 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处罚 ,
26 , 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处罚 ,
27 ,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处罚 ,
28 ,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29 ,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30 , 对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或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31 ,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32 ,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33 , 对集市主办者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的;
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公平秤未进行检定的处罚 ,
34 , 对经营者对配置和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进行检定的;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
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而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的;
计量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
估量计费的;
现场交易时,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的处罚 ,
35 ,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未进行强制检定的处罚 ,
36 , 对加油站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不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
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37 , 对维修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继续投入使用的处罚 ,
38 ,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的处罚 ,
39 , 对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
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弄虚作假的处罚 ,
40 , 对进行成品油零售时,未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未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估量计费;
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其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的处罚 ,
41 ,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
42 , 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
进口的计量器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
43 , 对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未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未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
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44 , 对眼镜制配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45 ,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
46 ,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能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
47 ,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
48 , 对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
49 ,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不能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
50 , 对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
51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有关授权规定,或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处罚 ,
52 , 对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53 ,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54 ,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55 , 对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未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或者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以及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
56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57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
58 ,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59 ,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
60 ,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61 , 未在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25日内,未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机构类型发生变更时,未在30日内变更的;
机构依法终止的,未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手续,并未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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