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4-16 |
1 , 本省及外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审批 , 1.
从事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 企业 , 外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调整下放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审批 权责
(一)调整意见省级权责调整为:负责从事跨省及省内跨市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审批,不含毗邻省毗邻市之间的跨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审批.市级权责修改为:负责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审批,负责毗邻省毗邻市之间的跨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审批.
(二)理由1.将毗邻省毗邻市之间的跨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审批业务下放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利于毗邻省毗邻市之间结合当地实际优化线路投放,强化属地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而且此类线路一般属于中短途,有关法规已明确许可条件及程序,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能力承接该项业务.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已明确将该事权下放: 简化省际客运班线许可程序.与相邻各省协商,对毗邻省毗邻市省际客运班线新增运力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毗邻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后开行.改进对外省籍营运客车的管理,除省际客运班线起讫地、经营企业和车辆数由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外,对站场、车辆变更的审核委托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班车进站记录卡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 , 副省级城市其他地级市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广东省交通厅实施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提出是否同意经营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等监管标准规范,推行投诉举报处理、站场出站检查、主管部门不定期巡查等制度,并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化等技术丰富行业管理手段,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加强行业运行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从事省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审批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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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省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包车经营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九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