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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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放烈士褒扬金、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等补助 , 民政民宗局 , 行政给付 ,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
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第十四条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 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www.gzegn.gov.cn/ , 民政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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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烈士家属祭奠费的给付 , 民政民宗局 , 行政给付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一条烈士陵园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对自行前来祭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烈士遗属前往烈士陵园祭扫的,应当妥善安排,确保安全. , 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www.gzegn.gov.cn/ , 民政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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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民政民宗局 , 行政给付 ,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府发[2016]2号) , 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www.gzegn.gov.cn/ , 民政民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