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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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一:行政许可(共6项)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1 , 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2.《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 行政许可 , 县环境保护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2个子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 行政许可 , 县环境保护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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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乙级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的要求,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工业污染集中控制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第四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5、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许可 , 县环境保护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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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