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31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 行政许可 , 城厢区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属地管理 , 是 , 否 , 否 1-2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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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地管理 , 是 , 否 , 否
2 ,
2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行政许可 , 城厢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属地管理 , 否 , 否 , 否 3-1 ,
3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首次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2.《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的要求,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工业污染集中控制.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排污.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应当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3、《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必须申请领取《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城厢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属地管理 , 否 , 否 , 否 3-2 ,,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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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地管理 , 否 , 否 , 否 3-3 ,,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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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地管理 , 否 , 否 , 是
4 ,
4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 , 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行政许可 , 城厢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属地管理 , 否 , 否 , 否
5 ,
5 , 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2.《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 行政许可 , 城厢区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属地管理 , 否 , 否 , 是 注:1.权责事项填写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其他职责事项.2.事项类型中属行政权力事项的,按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进行分类;
属内部审批(审核)事项的,填写 内部审批(审核);
属公共服务事项的,如备案登记、就业技能培训、法律和信息咨询、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服务、扶贫帮困以及有关证明等,填写 公共服务 ;
属其他权责事项的,如 发展规划 、 指导协调 、 政策法规 等,填写 其他权责事项 .3.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填写具体承担权责事项的实施单位,权责事项涉及共同实施的部门请在备注栏中填写.4.追责情形填写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情形. 莆田市城厢区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表二:行政确认(共1大项,以小项统计1项) 省级纵向清单序号 ,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1 ,
1 ,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 ,,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 行政确认 , 城厢区环境监察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确认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注:1.权责事项填写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其他职责事项.2.事项类型中属行政权力事项的,按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进行分类;
属内部审批(审核)事项的,填写 内部审批(审核);
属公共服务事项的,如备案登记、就业技能培训、法律和信息咨询、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服务、扶贫帮困以及有关证明等,填写 公共服务 ;
属其他权责事项的,如 发展规划 、 指导协调 、 政策法规 等,填写 其他权责事项 .3.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填写具体承担权责事项的实施单位,权责事项涉及共同实施的部门请在备注栏中填写.4.追责情形填写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情形. 莆田市城厢区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表三:行政处罚(共28大项,以小项统计106项) 省级纵向清单序号 ,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1 ,
1 , 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含14个子项) , 1.拒绝水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