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02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1992〕价费字181号,粤价〔2013〕20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河财非税〔2017〕12号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单位和个人 , 每立方米0.30-0.60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县水务局 , 涉企停征 ,,
堤围防护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财综〔2003〕89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粤价〔2009〕213号,粤水财审〔2010〕44号,粤价〔2013〕223号,粤价〔2014〕2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河财非税[2017]12号 , 江、海提防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县水务局 , 涉企停征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粤府〔1995〕95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河发改收管〔2017〕153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4元,中部地区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西部地区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7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
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上述各类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县水务局 ,
1、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2、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河发改收管〔2017〕153号规定执行. 九 , 农业 , 农业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税〔2014〕101号,财综〔2008〕78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原省物价局粤价〔2011〕25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河财预[2015]11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可电话咨询县发改局0762-8831400或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县畜牧兽医渔业局 , 停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