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9-07
禹州市水务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收费情况

1 , 取水许可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政务服务股 , 45日 , 5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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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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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

准予许可的,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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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通知取水户领取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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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 , 节约用水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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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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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禹王大道9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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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电话:0374-822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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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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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电话:0374-6068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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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0年7月29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及行洪通道内影响行洪的工程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前款所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或者穿越河床的,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安排施工时,应严格依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政务服务股 , 20日 , 5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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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涉河部分工程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

组织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

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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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

准予许可的,制发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文件;

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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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根据需要抄送相关部门;

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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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 规划建设与工程管理股、防汛抗旱办公室、河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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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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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禹王大道9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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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电话:0374-822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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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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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电话:0374-6068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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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4年第22号)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政务服务股 , 20日 , 5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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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等);

依法举行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

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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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

准予许可的,制发项目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核文件;

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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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根据需要抄送相关部门;

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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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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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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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禹王大道9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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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电话:0374-822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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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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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电话:0374-6068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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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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