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9-09 |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备注 层级 , 省 , 市 , 县 ,,
,,
09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57 ,
1 , 行政许可 , ERROR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部门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社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第
(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站(所).第十条第
(三)款: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
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有关职能职责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58号)第二条第一款:
(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考评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省、部属单位职业技能监察机构审批;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下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其中,授权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下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 省市 ,,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修订 , 事项名称修改.原名称为 职权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11 , 国土资源厅 ,
1 ,
2 , 行政许可 , ERROR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
第五章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九)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
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 省市县 ,,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11 , 国土资源厅 ,
2 ,
3 , 行政许可 , ERROR ,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0日)第五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省市县 ,,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11 , 国土资源厅 ,
3 ,
4 , 行政许可 , ERROR , 集体土地占用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举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0日)第五十一条第
一、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占用审批手续:
(一)项目占用土地1公顷(含1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使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项目占用土地1公顷以上2公顷(含2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其中成都市和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批准1公顷以上4公顷(含4公顷)以下;
(三)超过本款第
(二)项审批权限以及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35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省市县 ,,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11 , 国土资源厅 ,
4 ,
5 , 行政许可 , ERROR , 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和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 占多少,垦多少 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土、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20公顷(含2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20公顷以上50公顷(含5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50公顷以上600公顷(含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部门规章】《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16号【部门规章】《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68) , 省市 ,,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相对人享有听证权利;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11 , 国土资源厅 ,
5 ,
6 , 行政许可 , ERROR , 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省市县 ,,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