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06
沈阳市皇姑区财政局(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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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码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

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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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Z00010000 , 行政处罚 , 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区财政局 , 1.案源: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2.立案:《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3.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5.执行处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6.结案:形成《结案报告》. , CFCZ00020000 , 行政处罚 , 对会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1日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发布,财政部令第41号,2007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区财政局 ,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CFCZ000300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予以处罚 , 无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12日发布,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定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三)涂改、伪造、转借《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

(四)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的;

(五)隐匿、转移、滞留、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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