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7-06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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