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07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3月修正)第四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修订)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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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本辖区内除了必须由省、市登记机关登记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 , 直接实施责任:完善登记程序标准、流程等规定;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监督责任.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 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2 ,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3700000131003000 , 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修正)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