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08 |
4 ,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