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9-12 |
, 职权依据 , 实施部门(责任主体)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责任主体) , 承办机构 , 工作对象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编码 , 子项
1 , 行政许可 , XKCJ00010000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0000 ,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建执法局 , , 行政审批科 , 法人,自然人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共同勘验: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建设部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进行现场勘验;
(3)审核:核查材料,签署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确需听证的,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筑垃圾施工工地渣土排放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实地检查、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许可活动进行监督.行政许可完成后,2日内移送行政执法部门监管.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违法行为,移送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归档.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2.《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2-1.同1-32-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大政发〔2010〕31号)3.同1-34.《大连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2 , 行政许可 , XKCJ00020000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0000 ,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区城建执法局 , , 行政审批科 , 法人,自然人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确需听证的,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7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关决定文书;
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实地检查、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许可活动进行监督.行政许可完成后,2日内移送行政执法部门监管.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违法行为,移送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归档.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3 , 行政许可 , XKCJ00030000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0000 ,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建执法局 , , 行政审批科 , 法人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踏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要求、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核发许可证明;
(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诉权.4.送达责任:将许可证明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诉权.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1-1.《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同13.同14.同15.同1 ,
4 , 行政许可 , XKCJ00040000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0000 ,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区城建执法局 , , 行政审批科 , 法人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确需听证的,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7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关决定文书;
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实地检查、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许可活动进行监督.行政许可完成后,2日内移送行政执法部门监管.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违法行为,移送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归档.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5 , 行政许可 , XKCJ00050000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0000 ,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区城建执法局 , , 行政审批科 , 法人,自然人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对确需听证的,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7个工作日制作相关决定文书;
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