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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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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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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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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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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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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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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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