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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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1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 市环境保护局 ,
2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市环境保护局 ,
3 , 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市环境保护局 ,
4 , 危险废物经营、转移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许可工作.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对公众意见,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