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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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监管事项责任划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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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事项 , 主要依据 , 本部门及具体责任事项 , 相关部门及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1 ,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 1.
《环境保护法》2.《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3.《中共永春县委办公室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委办〔2012〕76号) , 县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与县水利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 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与县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保局协商一致.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法履行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导致本部门监管范围内事项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2.发布水环境信息不准确,不及时的;
3.未及时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导致监管脱节的;
4.牵头部门未牵头协调、配合部门未配合协助的;
5.存在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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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山监管和矿井关闭监管 , 1.《环境保护法》2.《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3.《中共永春县委办公室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委办〔2012〕76号) ,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配合做好我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矿区总体规划工作,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我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法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或者监管不到位,导致本部门监管范围内事项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存在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等行为的;
4.牵头部门未牵头协调、配合部门未配合协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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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矿山工业管理和产业布局工作,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我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