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7-09

6、事中监督:在活动进行过程中,进行现场监管,稳定现场的治安秩序,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第进行,对突发性情况,及时控制、处置、汇报.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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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集会、游行、示威的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主席令第20号公布,2009年修正)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公安部令第8号颁布,2011年修改)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

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

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第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向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

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第十条 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

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 决定书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的二日前送达其负责人,由负责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负责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通知书上写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送达人签名,将决定书留在负责人的住处,即视为已经送达. 事前约定送达的具体时间、地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候而无法送达的,视为自行撤销申请;

主管公安机关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的,视为许可.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其原因或需要补充的材料.3.审查责任:认真审查申请书中是否明确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并对上述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4.决定责任: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送达申请人.5.事中监管责任:在申请人等群众进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派员现场监管、引导,遇到申请人、参与人等群众作出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劝导,对严重违反申请目的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对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及作出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场处置,并依照相关法律带回调查.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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