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7-09
建平县安监局权责清单目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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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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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1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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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的监督管理.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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