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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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码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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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ZJ00010000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2号令,2005年1月14日颁布)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考核:将考核任务下达给考核组,考核组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考核任务后将考核材料上报.(2)审核: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接到考核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08 XKZJ00020000 , 行政许可 , 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5号令,2007年12月29日颁布)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考核: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考核计划并对申请人进行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的考试.(2)审核:对考核资料及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核准决定的,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不予核准决定的,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计量检定员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09 XKZJ00030001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1.特种设备锅炉使用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规范性文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沈政发〔2015〕62号81.特种设备锅炉使用登记 ,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行监督管理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10 XKZJ00030002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2.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规范性文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沈政发〔2015〕62号82.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行监督管理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11 XKZJ00030003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3.特种设备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规范性文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沈政发〔2015〕62号83.特种设备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行监督管理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12 XKZJ00030004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4.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