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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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别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1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2号)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2 , 行政许可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政发〔2013〕48号)取消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
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制造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制造其他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确定的市、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修理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3 , 行政许可 ,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我国境内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申请,并组织计量认证和定期复查.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依法实施监督.《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政发〔2013〕48号)附件2第17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放至市级质监部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