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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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春县林业局部门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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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职责 , 主要依据 , 具体责任事项 , 事项类型 , 责任科室(单位) , 追责情形 , 备注
1 , 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发展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家、省、市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县林业发展相关规划;
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 1.《森林法》2.《野生动物保护法》3.《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4.《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7.《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法〔2004〕50号)9.《福建省森林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10.《中共永春县委办公室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永委办〔2012〕69号) , 负责起草、审查、审核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 政策法规 , 办公室牵头起草,有关股、站、室配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要求完成起草和组织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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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全县编制和实施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发展规划 , 林政资源管理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
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程序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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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全县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 发展规划 , 计划财务与产业发展股牵头,有关股、站、室配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完成调查工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4 , 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发展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家、省、市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县林业发展相关规划;
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 1.《森林法》2.《野生动物保护法》3.《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4.《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7.《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法〔2004〕50号)9.《福建省森林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10.《中共永春县委办公室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永委办〔2012〕69号) , 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工作 , 其他 , 县森林资源管理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完成调查工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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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建立档案 , 其他 , 林政资源管理股、县野生动物保护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未依法组织开展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调查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6 , 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责任.拟订全县植树造林规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及全县林木种苗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义务植树、造林绿化;
承担全县花卉管理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和县花卉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1.《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198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3.《森林法实施条例》 , 造林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造林股、绿化办、防火办,其他股室配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7 , 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责任.拟订全县植树造林规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及全县林木种苗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义务植树、造林绿化;
承担全县花卉管理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和县花卉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02〕92号) , 营造林工程施工资质认证 , 行政确认 , 造林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8.擅自收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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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林业部令第13号)3.《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闽林〔2013〕28号)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 , 行政确认 , 种苗站 ,,
9 , 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依法承担林地、林权管理相关工作;
按规定负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
依法承担监督检查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林木工作;
按规定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承担林木种子生产许可事项审批. , 1.《森林法》2.《农村土地承包法》3.《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5号修订)5.《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6.《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7.《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申请临时增加采伐限额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林资发〔2014〕218号)8.《中共永春县委办公室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永委办〔2012〕69号) ,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 , 林政资源管理股、行政审核审批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擅自收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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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资源保护、利用、更新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林政资源管理股、县森林资源管理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11 , 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依法承担林地、林权管理相关工作;
按规定负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
依法承担监督检查凭证采伐、运输、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