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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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 处罚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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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昌都市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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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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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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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或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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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经营者违法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2000年第8号令)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第十六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实施处罚.第二十三条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具体方式和内容,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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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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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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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3.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4.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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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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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昌都市环保局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第四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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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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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噪声、固废的验收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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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昌都市环保局 , 行政处罚 ,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2.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7号)第八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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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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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8号)第三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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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昌都市质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处罚 , 【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2015年3月23日)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第四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 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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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 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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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