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9-29
行政处罚职权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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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未经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开发利用项目,未将涉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按照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执行等的处罚 , 对未按照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执行的处罚 , 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3月1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九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未按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施工或者项目建成后未经水务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投入使用意见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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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开发利用项目的处罚 , 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3月1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九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涉河建设项目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工,暂扣违法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施工或者项目建成后未经水务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投入使用意见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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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涉河建设项目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3月1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九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涉河建设项目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工,暂扣违法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施工或者项目建成后未经水务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投入使用意见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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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河建设项目建成后未经水务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出具同意使用意见的处罚 , 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3月1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九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未按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施工或者项目建成后未经水务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投入使用意见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等的处罚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2日公布实施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三)至

(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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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2日公布实施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三)至

(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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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及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处罚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2日公布实施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三)至

(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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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2日公布实施,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三)至

(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9 , 对围库筑塘的的处罚 , 对围库筑塘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办法》(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围库筑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 对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的处罚 , 对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办法》(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关闭取水口或者停止运行.

11 , 对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对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办法》(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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