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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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
"项目","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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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受理、考核、审批辖区内计量技术机构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辖区内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建立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2号令,2005年1月14日颁布)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沈阳市大东区质量技术监督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考核:将考核任务下达给考核组,考核组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考核任务后将考核材料上报.(2)审核: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接到考核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许可","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规章】《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5号令,2007年12月29日颁布)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沈阳市大东区质量技术监督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考核: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考核计划并对申请人进行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的考试.(2)审核:对考核资料及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核准决定的,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不予核准决定的,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计量检定员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行政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1.承压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