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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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平市水利局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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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一:行政许可(共8项)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取水许可(含3个子项) , 1.
取水申请 , 1.《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第二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5.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
一、整合审批事项
(一)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行分类整合.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 取水许可审批 .……
三、规范审批权限
(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审批主体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6.《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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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取水许可(含3个子项 , 2.取水许可证核发 , 1.《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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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水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七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第三十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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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