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30
"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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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县市场准入类负面清单(10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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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类别","项目","文件依据","执行单位" "1","农林业","限制投资:

1、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

2、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

3、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4、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

5、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

6、在林地上从事工业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7、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

8、松脂初加工项目;

9、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

10、珍稀植物的根雕制造业;

11、以野外资源为原料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

12、水库投饵网箱养殖;

13、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

14、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

禁止投资: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

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

3、农村传统老式炉灶炕;

4.

以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以及氯化锌法活性炭生产工艺;

5、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

6、种植前溴甲烷土壤熏蒸工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各乡镇(区、街道办)、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2","电力","限制投资:

1、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

3、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禁止投资: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4、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各乡镇(区、街道办)、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3","石化化工","限制投资:

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

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连续法及间歇法)、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本体连续法除外)、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装置;

4、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各乡镇(区、街道办)、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石化化工","限制投资:

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

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三氯杀螨醇,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

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各乡镇(区、街道办)、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石化化工","限制投资:

12、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原料用的除外)、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

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各乡镇(区、街道办)、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石化化工","禁止投资:

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2、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

3、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各乡镇(区、街道办)、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石化化工","禁止投资:

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9、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

10、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4","信息产业","限制投资:

1、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各乡镇(区、街道办)、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5","钢铁","限制投资:

1、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

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

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

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

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6、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9、含铬质耐火材料;

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

11、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2、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3、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

14、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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