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10-28
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2017版)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1.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22日颁布)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各市和绥中、昌图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

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

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 行政许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22日颁布)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各市和绥中、昌图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

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

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 行政许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22日颁布)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各市和绥中、昌图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

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

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 , 行政许可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1.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6月26日颁布)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各市和绥中、昌图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

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

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 , 行政许可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2.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丙级资质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6月26日颁布)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各市和绥中、昌图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

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

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 , 行政许可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3.工程监理企业事务所资质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6月26日颁布)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各市和绥中、昌图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材料(相关证书和工程业绩复印件等);

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

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信息公开.5.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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