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22-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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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各部门下放至市辖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事项(23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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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序号 , 执法类型 , 行政执法事项 , 职权依据 住建局 ,
1 , 行政处罚 , 排水单位和个人违规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41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住建局 ,
2 , 行政处罚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41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住建局 ,
3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承担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地方性法规】《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修改)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承担设计、施工的;
(三)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住建局 ,
4 , 行政处罚 , 在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与城市排水系统合用的排水沟、泄洪沟、堤土拜范围内有禁止行为或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与城市排水系统合用的排水明沟、泄洪沟、堤土拜等设施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市水务防汛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与城市排水系统合用的排水沟、泄洪沟、堤土拜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防洪堤、排水沟、泄洪沟、泵站进出水口两侧三十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乱挖、乱倒垃圾、堆放物料、擅自植树、架设桥涵、立杆、架线、埋设管线、或进行其它生产作业;
(二)未经批准,破堤、堵塞泄洪沟截流蓄水;
(三)其它有损防洪排涝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与城市排水系统合用的排水明沟、泄洪沟、堤土拜等设施的,必须报经市防汛管理部门同意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临时占用手续,按规定向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缴纳占用费、修复费,严格遵守批准的期限、地点和范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住建局 ,
5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41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住建局 ,
6 , 行政处罚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41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局 ,
7 , 行政处罚 ,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41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局 ,
8 , 行政处罚 , 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局 ,
9 , 行政处罚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修改)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的,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工程造价款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住建局 ,
10 , 行政处罚 ,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住建局 ,
11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顶(拉)管工程,未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施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修改)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道路顶(拉)管工程,未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施工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住建局 ,
12 , 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41号)第五十四条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