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6-04-11 |
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 第十五条 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简称 证书 )制度.证书作为记录计量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生产、实际消纳和交易的载体,用于监测考核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完成情况.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证书核发、交易、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生产者(含个人)按照1兆瓦时交易结算的电量一个证书的标准核发,自发自用电量按照发电量核发.对常规水电电量核发水电证书,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非水电证书.水电证书仅用于总量配额考核,非水电证书可用于非水配额考核和总量配额考核.证书有效期暂定为一个考核年,过期自动注销. 第十七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证书核发.证书核发后水电证书随水电交易自动转移给购电方.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助目录的项目产生的非水电证书,在购电方按照购电协议规定全额结清购电费用后转移给购电方.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以及各省级区域电力交易中心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交易登记注册后,组织开展证书交易.各电网企业对营业区域内证书的产生和转移进行核算,并将汇总信息报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各市场主体可通过与其他市场主体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进行证书交易完成配额指标,电网企业对于经营区域内各市场主体持有的证书进行核算.未完成配额的市场主体,须通过向所在区域电网企业购买替代证书完成配额.电网企业出售替代证书形成的资金,用于补偿经营区域可再生能源消纳费用的支出. 第十九条 证书价格由市场交易形成,水电和非水电替代证书价格由各省级电网公司依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成本等因素提出定价方案,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和考核,按年度发布可再生能源配额监测考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电网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区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报送上年度经营区域可再生能源配额完成情况的报告,并报送所在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各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汇集本省级行政区域全部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情况后,提出初步考核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达到配额指标的省级行政区域,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暂停下达或减少该区域化石能源电源建设规模、取消该区域申请示范项目资格、取消该区域国家按区域开展的能源类示范称号等措施,按区域限批其新增高载能工业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完成配额指标的市场主体,核减其下一年度市场交易电量,或取消其参与下一年度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对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违反可再生能源配额实施有关规定的企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因可再生能源资源剧烈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影响可再生能源配额完成,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认定后,在考核时予以相应核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本办法中所指电网企业是指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及其所属省级电力公司,以及其他地方电网企业等. 本办法中所指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为纳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的常规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