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11-04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辐射安全许可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许可及申报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主席令第6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第一款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二款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0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二款 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审批颁发. 第三款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第四款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主席令第6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修订) 第二十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0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修改) 第六条第三款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活动的审批或备案:

(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二)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三十一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以每6个月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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