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11-06 |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 政和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政和县财政局负责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县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县财政部门、县直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循环利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但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八)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含无偿划转,下同)、出售(含出让、转让,下同)、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指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三)置换: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实物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行为.
(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经鉴定论证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六)报损: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章 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及价值300万以上(含30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县政府研究,财政部门依据县政府处置意见,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房屋建筑物部分拆除且产权未变更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二)除土地、房屋外,汽车及单位价值3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三)除土地、房屋和汽车外,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由县直主管部门审批,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四)除土地、房屋和汽车外,单位价值在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或批量价值3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授权后,由行政事业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一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核实后,报送县财政部门.
(三)审批.县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四)处置.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接到批复文件后,按处置方式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备案、进场交易、统一回收、定点销毁、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审批表,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交易、回收、移交等各类凭证,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并更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六)备案.县直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并按照要求填报《政和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撤销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县直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或者鉴证. 第十五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产因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处置的,应优先选取就地(近)或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确实不能就地(近)或异地置换的,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六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房屋、汽车,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涉密(含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设备,应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办理资产无偿调拨、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手续.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 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 账销案存 ,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四章 处置申报资料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无偿调拨申请文件;
(二)《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按处置方式和类别填报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账面价值、购置日期等内容,一式四份,下同);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票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四)资产产权证明(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机动车登记证、股权或债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五)拟无偿调拨的资产情况说明;
(六)接受单位同类资产的配置状况和需求情况说明;
(七)因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机构改革批文、资产清查资料;
(八)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