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28 |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适用于西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示范文本所称甲方为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信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4、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商业物业.其他类型物业可参照本文本制订.
6、本示范文本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 (1)业主,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2)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 (3)共有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和相关业主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施设备. (4)公共区域,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整幢建筑物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建筑物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5)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6)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是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7)物业服务费用:是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率和利润.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 西宁市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业主委员会 授权人:业主大会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号: 业主委员会主任(姓名)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业主委员会地址: 业主委员会联系
电话: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
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年月日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聘请乙方的表决,甲方委托乙方对 (物业项目名称)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 本物业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地名核准名称] 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商业] 坐落位置:[通讯地址] 西宁市 区(县、园区) 路(街、巷) 号,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为 ,所属社区(村)为.物业服务区域四至范围: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占地面积: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住宅 平方米,商业用房 平方米,办公 平方米,其他 . 本项目物业服务用房位于 ,面积 ,物业服务用房除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接本物业时,按以下第 项方式执行:
(一)在甲方的监督、协助下,由乙方与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本物业的交接工作,具体交接内容见附件1. 应承担解决附件1存在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
2、
3、
(二)甲乙双方进行本物业的交接工作,具体交接内容见附件l. 应承担解决附件1存在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
2、
3、 [因承接涉及的事项较多,甲乙双方协商聘请无利害关系人见证或公证机关公证]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二)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
(三)环境卫生清洁和公共绿化养护;
(四)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五)物业档案及相关资料的保管;
(六)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标准及服务期限 第四条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二)提供服务. 双方约定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的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 星级服务的标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四部分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六条 根据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决议,乙方按下述约定,以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上述收费标准[包含][不包含]公摊水电费,由于物价上涨,人工成本增长等原因,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收费标准每两年按 %的幅度增长.房屋改变用途的,按改变后的实际用途收取物业服务费.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上述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以支付的,由相关业主进行续筹或现金分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西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业主应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八条 物业服务期间,乙方按下述第 种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
(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二)酬金制.由乙方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1、[每月] [每季][每半年][每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月] [每季][每半年][每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元的酬金;
3、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