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11-05 |
本文件不代表法律改革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最后意见,乃供各界提出批评与意见用. 小组委员会欢迎各界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前就本谘询文件提出意见,来函请送交: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悫大厦20楼 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 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希望能在与他人讨论或日后发表报告书时引用或鸣谢各界就本谘询文件提出的意见.当然,如有要求将全部意见或其中一部分保密,委员会定必尊重这个意向.如发表意见人士没有提出要求,委员会即假设该等意见毋须保密.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产品责任小组委员会 不安全产品的民事责任 谘询文件 目录 章数 页数 引言 产品责任 研究围 法律改革委员会下的小组委员会 1. 香港的产品责任 2. 香港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合约法 疏忽法 3. 现行法律的缺点与矛盾之处 合约法 疏忽法 法律上矛盾之处-零售商比制造商负上更重的责任 改革方向 4. 其他司法区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 引言 一九七七年斯特拉斯堡公约 一九八五年产品责任指令 联合王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本 澳洲 5. 欠妥处理办法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 引言 新西兰 - 中央赔偿基金 强制保险 澳洲法律改革委员会 「货品表现」办法 6. 美国 - 反对实施严格责任的个案? 引言 美国的严格责任 美国经验带来的教训 7. 建议 赞成及反对改革的理 政策目标 其他可行方法 改革建议 责任基础 负责人士 产品围 有权起诉人士 免责辩护 赔偿限额 时效期限 建议撮要 引言产品责任 1. 本论题可简称为「产品责任」.这个在美国七十年代 已通用的词汇,现在渐渐被各国律师采用,并引起众多司法区的法律委员会进行多项具体研究,从而迅速增加法律条例保障公众人士,免受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影响. 2. 新的商业手法及蜕变中的社会态度产生检讨产品责任法例的基本需要. 产品不单变得更复杂,经销方法亦有具体的改变.人身伤害民事责任及赔偿皇家委员会於一九七八年的报告中发表意见如下: 「直至工业革命的相当后期,多数产品由小企业制造,通常是直接售予用户.如今的情况变了.生产规模、复杂科技、产品涉及的工序、生产商及经销商数目,以及产品生产及消费数量,均有改变.消费者只好信赖素不相识的生产商及摸不清头脑的工序.」 3. 一九七七年斯特拉斯堡公约的专家委员会亦有类似的说法,并指出: 「工业发展及科技进步愈来愈来牵涉有关生产商责任的事件,而国际间商贸的增长,使生产商责任的某些事件增添国际色彩」 4. 一般消费者已无法只靠自己来断定一件复杂产品的安全和表现.拉丁文(caveat emptor),即「购者留心」的原则可能适用於传统乡村墟集的交易,但可能不再适用於现代消费交易. 5. 除了蜕变中的社会态度和生产方法外,?胺蒎啶酮(Thalidomide)药品的悲剧亦掀起了对产品责任条例的关注.这宗事件牵涉一种能镇定神经的镇静剂,但如果妊娠妇女服用,会使胎儿严重畸形.其中一名受害者向英国公司Distillers Co. (Biochemicals) Ltd.提出诉讼,控以疏忽导致母亲服食含?胺蒎啶酮药品后令胎儿受到伤害.该事件带出了产品责任索偿人所面对的问题.该药品是在英国制造,售予一间澳洲公司.索偿人的母亲於妊娠期内在澳洲新南威尔斯购买及服食该种药品.索偿人出生时视力受损而没有双臂.索偿人拟向该英国公司提出诉讼,而有关的法律上技术问题,须经冗长的法律程序直至枢密院级始得解决. 6. 公众人士对?胺蒎啶酮索偿人按传统合约法及侵权法追讨赔偿所遇上困难的关注,引致改革压力重现.因此,其后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国际公约产生,事非偶然.这些国际公约不但引致成员国订立相应的法例,亦引起或影响非成员国的产品安全法例的产生.本研究将检讨是否能根始涞姆⒄估锤慕中械姆. 研究围 7. 首席大法官及律政司於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向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如下: 「研究有关因产品欠妥或不安全而引致损伤及损失的赔偿的现行法例,以及建议作出合适的法律更改.」 法律改革委员会下的小组委员会 8. 法律改革委员会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委出一个小组委员会,以研究、考虑及就此方面的法律状况提出意见及改革建议.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如下: 余若薇女士 JP (主席) 御用大律师 何秩生博士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何曰淌 香港城市大学商学院院长 郭志一先生 永安百货(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林健锋先生 MBE,JP 永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燕卿女士 消费者委员会研究及试验组主任 廖秀冬博士 MBE,JP 环境安全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罗肇强博士 OBE,JP 金山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马清楠先生 佘马何律师事务所合夥人 聂德权先生 工商科首席助理工商司 云嘉琪女士 小组委员会秘书 9. 小组委员会於发表本谘询文件前,曾进行八次会议,日后会就各界对谘询文件的批评和意见再次开会讨论.
第一章 香港的产品责任 1.1 虽然香港政府、消费者委员会及其他团体竭力提倡产品安全的重要性,某些不安全或欠妥产品仍然继续引致损伤、损失或甚至死亡.一九九
三、一九九四及一九九五年消费者委员会接报的有关不安全产品个案分别为
125、183及131宗,其中一些较有代表性的个案更在消费者委员会的刊物「选择」中报导.从该刊报导的个案,可见足以造成伤亡的产品围甚广.以下资料经於一九九六年七月补正: 产品 受伤/死亡 摺 八名儿童被困及死亡 摺床 一名老妇被困,并且死於心脏病 灯 一名学生死於电殛 洗衣机 一名18个月大幼儿遇溺 婴儿床 一名12个月大幼儿头部夹在床栏之间而窒息 幼儿手推车 一名21个月大幼儿窒息致死.五宗因结构欠妥善而受伤的个案 录音带清洁液 一名6岁儿童因意外中毒身亡 行李推车 脸部受伤以及眼部严重或永久受伤的个案三宗 压力煲 四宗爆炸个案,引致两人受伤 斗臂力机 断臂事件五宗 Freon(冷冻剂) 两宗爆炸事件,引致四人受伤 手提石油气炉 一宗因爆炸引致严重受伤事件 气枪 眼部永久受伤个案一宗 1.2 其他消费者委员会认为属有潜在危险性的产品如下: 产品 不安全状况 风筒 头发被困在空气入口并且烧焦;
接线置可能起火 养鱼缸的水泵 可能起火 电掣插头 可能起火及引起电殛 万能苏 可能起火及引起电殛 电动搅拌机 可能起火及割伤 安全套 渗漏引起接触性传染疾病,包括爱滋病在内 唇膏 怀疑含有致癌物质 喷发胶 怀疑含有致癌物质 染发剂 含有刺激物质、重金属成分及怀疑含有致癌物质 椅子 可能倒塌及引致受伤 蒸气熨斗 可能导致电殛 电饭煲 可能起火 衣柜内的防潮暖管 可能起火及导致电殛 1.3 以上数字可能只是因不安全及欠妥产品引致损伤及损失事件实际数目的一部分,因为并非每一宗类似个案都已向消费者委员会报告.基於卫生署及医院管理局编制的资料没有这一项分类,我们难以决定因产品不安全或欠妥而致伤亡的实际数目.根焦芫1994-1995年报透露,治理意外及急症(包括跟进治理)的个案逾170万宗.该数字当然包括因交通意外、工业意外、殴打等引起的受伤事件.联合王国进行的一项研究 估计受伤事件总数的约1%是由欠妥产品包括药物所致.如果我们假设本港170万宗受伤事件的1%由不安全或欠妥产品所致,又考虑到其中一些受伤个案由私家医生治理,因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