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9-11-05
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张安监〔2018〕94号 关于落实省安监局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专项执法检查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镇政府,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危化品)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8月27日至9月1日,江苏省安监局组织专家对吴江、张家港和常熟的三家化工企业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和问题237项,其中重大事故隐患30项,主要集中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人员持证上岗、动火作业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高危工艺自动化控制和标准化体系运行等中间监管环节.

三家企业发现的隐患数量多,事故风险大,充分暴露出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属地履行监管责任方面存在问题.现将三家企业的隐患清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隐患.各镇(区)督促辖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省局深度执法检查模式,组织设计、工艺、设备、仪表、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整治事故隐患,形成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二、强化监管,提升评价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督促评价机构更加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升评价水平,为安全生产提供更有力的技术保障作用.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隐患和问题、评价报告与现场实际不符、评价不到现场等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各镇(区)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罚;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依法立案查处.企业要按照标准规范整改到位,并对整改情况闭环管理. 附件:专项执法检查隐患问题清单 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专项执法检查隐患问题清单

一、吴江XXX助剂有限公司

(一)重大隐患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环科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氯化险工艺1 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未建立与岗位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岗位职责替代. 4.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缺少动火分析结果合格判定标准,今年以来企业仍在办理三级动火安全作业证.2017年10月24日一级动火未做动火分析,未识别出火灾爆炸风险;

2017年10月25日一级动火未做动火分析,动火人未填写,未逐项确认主要安全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没有有毒气体的检测分析要求和合格判定的依据,没有明确《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的有效期,没有作业期间至少每两小时检测分析一次的要求,《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签批时间未明确到分钟,完工验收栏内容为动火完工验收,不正确.2018年1月4日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没有采样分析数据,2018年7月14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没有采样分析数据,原有介质和主要危险因素未填写,主要安全措施未逐项确认签字,完工验收未填写. 5.隐患排查治理未做到闭环管理.二氯车间自查二工段有4只安全阀即将到期,预计2018年4月27日可全部完成,未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确认.烘房工段干燥机阀门脚损坏,计划2018年1月12日至13日完成整改.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为干燥机阀门脚损坏,里面物料不能均匀受热烘干,影响产品进度,缺乏针对性措施,也没有做到闭环管理. 6. 2018年8月15日至25日剧毒化学品液氯出入库登记台账显示,液氯储存量均超过16吨的仓库最大储量,2018年8月25日现场共存放29吨液氯,超过24吨的最大储存量,超量储存剧毒危险化学品. 7.分散红92号车间氯磺酸储罐与浓硫酸储罐处于同一围堰内,两罐之间无隔离设施,现场临时仓库内氧气瓶与润滑油同库储存,相互禁配物质混存. 8.2018年8月25日易制毒化学品溴素储存量为18吨,超过最大储存量12.5吨,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且溴素与1-氨基蒽醌相互禁配物质混存混放. 9.涉及氯化、胺基化、磺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 10.工艺管理制度未经编制、审核、批准.工艺管理制度中未见工艺技术规程编制内容、工艺技术规程编制修订、工艺变更、操作记录、巡回检查、交接班等相关要求,未制定液氯气化操作规程. 11.液氨储罐与氨水罐之间的冷风机电气不防爆,胺基化反应釜搅拌电机、数显仪表、冷风机等为非防爆电气设备,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2. 3只液氨储罐上部6只安全阀、氨水配制罐上部3只安全阀,氨回收工段氨水储罐安全阀前截止阀均处于关闭状态,安全阀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3.液氨储罐区域未设置有毒气体氨泄漏报警仪,对硝基氯苯胺化二工段一层没有设氨报警器且氨气味重,二氯车间二楼氯化釜区域未设置氯气泄漏报警检测仪. 14.二氯车间控制室与装置及液氯钢瓶存放点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面向火灾、爆炸危险性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二)一般隐患 1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4-硝基苯胺和2-氯-4-硝基苯胺,副产品硫酸、盐酸及参与化学反应的回收氨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6.溴素、盐酸属于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未取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 17.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未将涉及氯化、磺化、胺基化危险工艺作业列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范围. 18.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编制依据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14),不正确,应为GB18218-2009;

依据的《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为作废文件.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内容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0令)的要求. 19. 2016年1月1日实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没有明确预案体系,没有编制火灾、爆炸等专项预案,没有救护组、警卫组、物资供应组应急职责,信息报告与通知程序规定由值班人员立即报告新申织造总经理,不符合企业实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担任应急总指挥,不符合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要求. 20.2018年安全检查计划要求专项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主要责任人为安全总监,实际企业未配备安全总监,检查计划无法执行. 21.企业未配备安全总监. 22.2018年3月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72人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绝大部分由他人签字代领. 23.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为二氯车间氯化工段东1号反应釜渗漏.隐患整改验收报告的技术结论为请洗干净反应釜,吊开盖子,重做防腐蚀保护层,隐患整改验收流于形式. 24.液氨储罐区与相邻南侧染料车间 研磨 单元防火间距只有5米,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且染料砂磨设施在总平面布置图上没有;

储罐四周消防通道不畅通. 25.液氨卸车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未设置拉断阀. 26.液氨储罐仅设置单只远传液位计,未设置高高液位报警和联锁切断进料功能.未设置压力不间断信息采集系统,不具备信息远传、事故预警等功能. 27. 液氨储罐上部事故水喷淋系统未与氨泄漏报警联锁,且支管阀门均处于关闭状态,无法满足事故应急处置要求. 28.液氨储罐倒罐泵设置在氨储罐围堰内,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9.氨水循环泵设备和电机外壳均未接地保护. 30.液氨储罐与氨水配置罐之间的防火防爆场所设置人员操作小屋. 31.液氨储罐区域现场未张贴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告知牌,未张贴氨重大危险源告知牌. 32.对硝基氯化苯储罐区与保温釜之间紧邻布置,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 33.对硝基氯化苯储罐槽车卸料时占用消防通道. 34.对硝基氯化苯储罐区区域现场未张贴对硝基氯化苯职业危害检测告知牌. 35.胺基化反应釜(4.8MPa、180℃)安全阀应急排放未设置缓冲罐;

高压放空阀组后串接低压阀门(1.6MPa),一旦操作失误,高压气体可能会从低压法兰、视镜处喷出或高压反串低压,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36.现场有一台胺基化反应釜搅拌密封失效,泄漏出较大氨气;

37.对硝生产车间二装置内设置人员休息室、配电室. 38.胺基化反应釜底部地坑(约1m深)内积存废水未及时清理;

邻氯对硝基苯胺采用抽滤等非封闭设备,现场散发较大气味. 39.胺基化反应釜现场 F 扳手非防爆,检维修手拉葫芦吊钩保险装置拆除,失去防脱钩保护功能. 40. 胺基化生产装置现场部分蒸汽管道裸露,防烫措施缺失;

41.一只盐酸储槽未采取密闭措施,现场散发较大酸雾. 42.蒸氨塔顶部(0.07MPa)未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安全阀组;

43.污水处理Fenton装置储罐紧邻机修车间设置,且与总图不一致. 44.对硝基苯胺湿品和邻氯对硝基苯胺采用气流干燥,干品颗粒度较细(约80目),企业未提供粉体燃爆检测报告. 45.对硝基苯胺干品包装区域屋顶为木质易燃结构,干、湿产品堆放区域屋顶为木质易燃结构,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46.邻氯对硝基苯胺区域粉料散发、积灰较多,未设置通风除尘设施. 47.对硝基苯胺吊料升降机未设置防物料坠落保护网,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 48.液氯库内氯气泄漏报警检测仪数量不足,实瓶区域未设置氯气泄漏报警检测仪;

库内两台氯气检测报警仪无就地声光报警功能,有效期为2016年1月11日,已过期,报警器设置值为10ppm,不符合规范要求;

库内监控探头未安装. 49.液氯库未设置事故通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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