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11-10
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017第4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南陵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4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 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南陵县黉塘街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茗桂华庭、南至乌霞路、西至内港河、北至蚂蟥涝排涝站内河(具体见现场公布的规划用地红线图).

四、房屋征收部门: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籍山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南陵县黉塘街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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