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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4-05-16发布 2014-07-01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次前言.113 1适用范围.114 2规范性引用文件.114 3术语和定义.114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15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117 6实施与监督.118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 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 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 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 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 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 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 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 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4年 4月 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 2014年 7月 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 2015年10月 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 2016年 7月 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 7月 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 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 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 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GB/T
16157 HJ/T
42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43 HJ/T
56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HJ/T
397 HJ/T
398 HJ
543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HJ
692 HJ
69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 organic fluid 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 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 key 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special limitation for air pollutants 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 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 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 2015年 9月 30日前执行 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 2016年 6月 30日前执行 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4.2 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 2015年10月 1日起执行表 1规 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
2016 年 7月 1日起执行表 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限值 燃油锅炉
60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污染物项目 燃煤锅炉 燃气锅炉 颗粒物
80 30
400 二氧化硫
300 100 550(1) 烟囱或烟道 烟囱排放口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400 400 -
400 0.05 -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限值. 4.3自2014年 7月 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 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污染物项目 燃煤锅炉
50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颗粒物 二氧化硫
30 200
250 -
20 50
200 -
300 烟囱或烟道 烟囱排放口 氮氧化物
300 汞及其化合物 0.05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4.4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 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 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
3 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污染物项目 燃煤锅炉
30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颗粒物 二氧化硫
30 100
200 -
20 50
150 -
200 烟囱或烟道 烟囱排放口 氮氧化物
200 汞及其化合物 0.05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4.5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 4规 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 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 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表4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W 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