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11-11
南宁市西乡塘区 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工商质监处字〔2018〕1392号 当事人:广西南宁久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KB2R44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场所:南宁市友爱南路43-2号永凯大酒店三楼,法定代表人:黄美灵,联系

电话:XXXXXXXXX.

经查实,2016年1月29日广西南宁久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友爱南路43-2号永凯大酒店三楼成立,依法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销售食品和保健品.广西南宁久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销售蝉花虫草粉食品从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利用宣传设备向客户播放"、陈以平教授.mp4"、"、陈祝安教授.mp4"、"、樊美珍教授.mp4"、"、泛亚科学家的保证.mp4"、"、泛亚十年回顾.mp4"、"、李增智教授.mp4"、"养生堂金蝉花陈以平.flv"、"养生堂刘玉宁讲蝉花.flv"、"走近科学-竹海金蝉花.mpg"等视频,利用视频的内容做出引人误解宣传,误导消费者误认该公司销售的商品蝉花虫草粉食品具有治疗小儿天吊、惊痫、S、夜啼、心悸与解热镇痛、抗肿瘤、调节神经系统、改善肾功能、调节脂类代谢、增强机体免疫力、镇静催眠等功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黄美灵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经营主体的合法性及黄美灵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广西南宁久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美灵租用南宁市友爱南路43-2号永凯大酒店三楼,作为广西南宁久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

(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21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情况.

(四)庞聪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广西南宁久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庞聪来我局配合调查工作.

(五)受委托人庞聪询问笔录两份,证明该公司从2017年12月22日起在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内通过播放视频资,并利用视频内容做出引人误解的宣传.

(六)视频资料截图一份,证明"、陈以平教授.mp4"、"、陈祝安教授.mp4"、"、樊美珍教授.mp4"、"、泛亚科学家的保证.mp4"、"、泛亚十年回顾.mp4"、"、李增智教授.mp4"、"养生堂金蝉花陈以平.flv"、"养生堂刘玉宁讲蝉花.flv"、"走近科学-竹海金蝉花.mpg"等视频资料是由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从广西南宁久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拷贝的.

(七)"、泛亚十年回顾.mp4"视频截图一份,证明在该视频中有提及金蝉花拥有解热镇痛、抗肿瘤、调节神经系统、改善肾功能、调节脂类代谢、增强机体免疫力、镇静催眠等功效.

(八)"养生堂金蝉花陈以平.flv"视频截图一份,证明在该视频中提及金蝉花拥有治疗小儿天吊、惊痫、S、夜啼、心悸等疾病的功效.

(九)进货单据照片及营业执照照片各一份,证明在广西南宁久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凉鞋的进货渠道.

(十)神兴牌安达日软胶囊产品资料以及生产厂家相关证照各一份证明该产品的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十一)蝉花虫草粉产品相关资料以及生产厂家、代理商相关证照各一份,证明该产品的购进渠道以及该产品不是药品并不具备有治疗疾病的功效.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向广西南宁久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西工商质监听告字〔2018〕139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广西南宁久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我执法人员发现了其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我执法人员的调查,立即删除宣传材料,改正其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我经办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支行,(账户名:南宁市西乡塘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账号:45050160476800000237),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宁市西乡塘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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