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11-12 |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牟定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民对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减少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发改、经信、公安、国土、住建、交通、水务、安监、市场管理、消防、气象、农机监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机构,明确职责范围,公开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健全举报事项受理程序,完善举报事项查处资料档案.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受理和查处:
(一)民用爆炸物品、煤炭生产经营方面的举报,由县经信部门承办.
(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方面的举报,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办.
(三)公路、水运等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的举报,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承办.
(四)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举报,涉及超员、酒驾等违法行为方面的举报,由县公安交警部门承办;
涉及非法营运方面的举报、客货运输经营(含城市公交和出租车),由县交通运政管理部门承办;
涉及道路交通隐患方面的举报,按照公路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承办.
(五)农用拖拉机及农机具方面的举报,由县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六)消防方面的举报,由县公安消防部门承办.
(七)工业与民用建筑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及运营、城市燃气方面的举报,由县住房及城乡建设部门承办.
(八)水利工程安全方面的举报,由县水务部门承办.
(九)开采矿产资源安全方面的举报,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承办.
(十)输油管线、新能源、电力安全方面的举报,由县发改部门承办. (十一)防雷安全方面的举报,由县气象部门承办. (十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工贸行业、职业卫生及其他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办.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举报.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置、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的举报、处置等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对下列行为进行举报:
(一)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不依法处置;
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拖延迟报、谎报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未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者不落实;
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事故隐患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而未持有相关许可证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被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整顿或者关闭而继续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因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者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发生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经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逃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者两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隐患的.
(十)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未经许可及不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十二)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十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十四)公众聚集场所未通过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存在火灾隐患的. (十五)道路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驾驶人员未依法登记或者取得相关营运、驾驶资质,或者发生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 (十六)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盗挖、盗采、私建的,新能源建设、风电场、水电站建设中未落实安全责任及措施的. (十七)其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和消除隐患,同时将举报和查处情况及时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经核实的举报,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货运机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10人以上,或者违反禁行标志在夜间三级以下公路通行9座以上客运车辆,或者客运车船(中型以上公交车另行规定)超载20%以上的举报人,给予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1. 对货运机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5人以下的举报人,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2. 对货运机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5人以上的举报人,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3. 对客运车船(中型以上公交车另行规定)超载20%以内的举报人,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4. 对客运车船(中型以上公交车另行规定)超载20%以上的举报人,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二)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三)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 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四)举报或者提供事故责任人逃逸线索的,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价值,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